□李迎春 成都
  日前有消息傳出,刑法修正案(九)擬定新罪名“收受禮金罪”,以解決對官員感情投資的定罪問題。根據刑法,除“索賄”外,構成受賄罪還必須滿足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這一條件。因此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,但中辦、國辦早就規定公務活動中,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,對官員收受禮金通常會視情節輕重受黨紀、政紀處分。司法實踐中,一些官員經常以“禮尚往來”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辯護。
  通過新增收受禮金罪彌補受賄罪的“遺漏”,對當下反腐有著特殊意義。在腐敗頻發的時期,任何制度紕漏都會被利用到極致,成為諸多罪行逃脫懲罰的出口。因此,彌補制度漏洞是法治反腐的首要一環。
  設立收受禮金罪堵上了一個制度漏洞,但同時有人提出這也有些不近人情。這就牽扯出一個嚴肅話題,即官員究竟該不該有禮尚往來。
  儒家經典《禮記》稱:太上貴德,其次務施報。意思是說,天道以德性為貴,其次最看重感恩圖報。“務施報”開創了中國禮尚往來的傳統和習俗。這其中恐怕每個人都在所難免,對官員這樣一個與社會各層面各方面都有交集的群體來講,更是難免。禮金與行賄的確有很大區別,後者有直接目的,最終都指向權錢交易。但禮金則大多夾雜著人情。換句話說,禮金一部分是人情,一部分是一種目的模糊的人情投資,包含著將來“投資變現”的隱晦目的,但這一目的又被朦朧的人情包裹著,變得難以區分。
  中國在從傳統人情社會向商業社會轉變的過程中,禮金中的人情味越來越淡,功利味越來越重。禮金的變味使禮金入刑成為必要。但同時也需看到,官員同樣需要人情。觀察官場的人和事,會發現其中人情色彩很濃。這其實是正常現象,因為官員同樣需要禮尚往來,沒法免俗。關鍵是要把禮金中的功利目的、投資變現的因素剔除。
  一份禮金中要區分多少是人情、多少是功利目的,的確很難。古時,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說法。官員的人情交往也應以“淡如水”為標準。當我們分不清一份禮金的人情和功利份額時,以嚴苛的標準來預防功利裹挾人情腐蝕官員的情況發生,是必要的。所以,官員當然可以禮尚往來,但必須被限制在一個較低的範圍內;“禮金”則必須限制在“淡如水”的層面上。當然,黨紀如何規定是另外一回事。
  從反腐中我們發現了一條規律:領導清廉的,下屬保持清廉就比較容易;領導腐敗的,下屬想保持清廉會非常難。所以官員級別越高,對社會的清廉責任就越大。同樣,官員群體清廉,各行各業就容易保持清廉;官員群體腐敗,各行各業就都會難免於腐敗。官員是社會風氣的源頭活水,這攤活水清了,整個社會才能清。  (原標題:官員禮尚往來應“淡如水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i03biyyv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